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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一)案情    某市某街道50号居民程某曾于1994年8月初,将自己继承的位于本市中南大街20 号的4间房屋租给魏某使用,每月租金400元。1995年1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币3万余元,在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好友丁某借款2万元。 1995年7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决定将租给魏某的4间房屋卖给丁某。双方在协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帮助,特别是在妻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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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原告:郑根   被告:石长福   (一)案情   被告石长福与诉争宅基地的原使用人石长珍是同胞姐弟。1989年9月,石长珍、王乃民夫妇在一四七团基建科统建的商品街购买了一间商品房。1990年9月 23日,由团土地管理科颁发了正式房产证。房产证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m2,房后宅基地13.5m2.被告在商品房起建不久便自己出钱雇车拉土将房后碱坑填平,打算再自建两间住房,与前边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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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案情   某镇某村农民孙家立一家15人曾于1993年翻盖瓦房9间,1994年全家分家析产以后,孙家立与其二个弟弟孙家谋、孙家虎各分得三间瓦房。1995年4月18日,孙家立因其子在本村另外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准备盖一栋二层每层三间的楼房,因资金不够,遂决定将其三间瓦房作价2万元卖给本村的李洪国。双方正式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规定:“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三间瓦房)。”李洪国并预付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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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
  原告:陈某   被告:张某、王某   (一)案情   李某(女)、张某为夫妇,二人曾于1994年10月以10万元的价格购置本市阳光中路150号一座二层楼房,后因嫌该房离其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将其卖掉,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买主。1995年2月初,张某赴外地出差,本市的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称过去已看过该房,愿以9万元价格买下,李某不同意,双方经协商,李某决定以10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次日,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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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与长安新城业主因封闭阳台引起物业管理纠纷案的分析
  摘 要: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本案约定业主不得封闭阳台的内容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对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对封闭阳台的装修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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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登记行为是否侵犯公平竞争权
  [案情]   2001年3月28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2001)皋经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如皋市纺织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2004年7月17日,如皋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皋房监字第2004032号房屋产权证明书,载明所有权人如皋市纺织厂,所有权性质集体,房屋座落邓元庆余村7-9号,房屋间数11间,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建筑面积245.87平方米。   2004年8月,如皋市纺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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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优先购买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案情简介   倪某是个体业主,在宣城市环城东路19号有属于自己所有的6-7号门面房两间及202室住房一套。2004年4月22日,倪某将两间面目房出租给方某,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2200元,租赁期满倪某出租和出售在同等条件下方某优先。租赁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倪某提供租赁物给方某使用,方某支付倪某三年的租金。2004年8月初,倪某因养猪场缺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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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的探讨
  注:本文中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等用语系同一含义。   事件回顾:   1998年8月8日,广东某业主李女士与东悦居小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该小区的住房一套。   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其中第32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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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曾先生在选购了一套二手房时,被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前业主和曾先生没有尊重其 “优先购买权”,其有权主张曾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这是在转让已经租赁的房产过程中普遍存在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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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产归公”引发房产争议 历史遗留问题不属法院主管
  3月2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敌产归公”引发的民事争议,被法院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人张某的父亲于1951年初因犯反革命罪被法院判处死刑,但判决书中未涉及房产处理。此后,张父的8间房屋先后被居民区用作办公用房或安排其他住户使用。1991年3月,当地房产管理所以“敌产归公”为由,将上述8间房屋登记至房管所名下。其后,张某及其母亲多次要求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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