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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要求退还公司出资款案
家住上海市的王女士在儿子不知晓情况下出资3万元,以儿子的名义签署章程、参股协议和股权转让决定书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成为出资的劳建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建公司)股东,起诉法院要求劳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袁建退还其出资款3万元及利息,近日,该诉请未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可。     2005年2月下旬,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劳建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王女士儿子需认缴投资额12万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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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确认案
1994年6月8日,海南省证券委员会以琼证(1994)35号文《关于新建设立海南现代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力股份)并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内容:同意由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亚公司)等10家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电力股份,总股本3.9亿(法人股)。其中发起人认购 3.2亿股(北亚公司认购0.3亿股),定向募集0.7亿股,每股面值1元。募股工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超过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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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案
window.google_render_ad(); 2003年11月4日,广东东莞市一家造纸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所有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公司的11名股东退股,由股东李某全部受让这11位股东的股份。     同日,李某与11位出让股份的股东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每份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金25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10万元于签订合同后第二天支付,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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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分红的行为定性--受贿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项云福,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系浙江省台州市路桥饮食服务公司经理。因涉嫌受贿于2002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间,被告人项云福在任路桥饮食服务公司(国有公司)经理期间,将该公司下属的新材经营部承包给本公司职工杨玲宝、张华中经营。杨、张二人为表示谢意及以后在工作方面得到关照,每年两次以股份分红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项云福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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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导致诉讼
 张永、潘春雷协商共同出资组建淮安市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利达公司),于2002年元月11日取得淮安市工商局核发的45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基利达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张永、潘春雷分期缴足,其中于2002年元月22日前缴足20万元。其中张永应出资人民币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第一次出资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12万元。潘春雷应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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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僵局非破产清算公平分配案例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一起有限责任公司非破产清算案的分析,揭示了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过程中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和现行民事诉讼法在非破产清算程度上存在的不足,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非破产清算申请时因立法不完善而表 现出推诿的态度。作者据此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   [摘 要 题]举案说法   [关 键 词]剩余财产分配/僵局/非破产清算/公平分配   [正 文]   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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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立该案中的股权证所有权案例
案情回放:   1992年章红以2000元入股,企业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企业职工个人量化入股,产权归个人,参与分红计息,可转让,但不能退股;股东按股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1996年该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并发给股权证。其时,企业内部经核算,章红的股份已增值为14000余元。1997年,章红辞职经商,将股权证交与该企业的副厂长汪扬,汪付给章2000元,以后的红利就由汪扬领取。2003年4月,该企业再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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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而引发的纠纷案例
本案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因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其处理涉及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特别是公司少数股东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护的实际操作问题。     [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均系丙公司(属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在丙公司全部股本金中,甲公司持有股份55%、乙公司持有18.125%。经丙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甲公司人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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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股东是否有权充当原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案例
本案的争议之处在于当事人主体的确定,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在公司被其他股东控制而无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此时谁有权利做原告对侵犯公司利益之人提起诉讼;二是在构成第一个问题形成的诉讼中,利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又处于何种地位。   「当事人情况」:   原告王涛,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平,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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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去向不明差款纠纷案例
本案是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与履行职务行为紧密相关的纠纷。对于林业局拨出的18248元款项被谁得到的问题,在本案民事诉讼之前经由刑事侦查,仍然得不出该款被邬碧霞得到的结论。对于一个通过刑事诉讼都无法查明的事实问题,是否能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判断?     由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且民事诉讼对真伪不明的事实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确认判断,因而一些通过刑事诉讼无法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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