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幼童误吞枣核变成植物人!

时间: 2009年03月01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徐湛医疗费16万多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查明,去年初,年仅5岁的原告徐湛入托被告幼儿园。59日,徐湛因腺样体肥大入住医院,同月11日进行了腺样体切除手术,15日出院。18日,徐湛回到幼儿园上学。

    当天中午11时许,幼儿园开饭,1130分许结束,饭菜中没有枣类食物。中午12时许,幼儿园邱老师发现徐湛神色异常,徐湛母亲也正好来到学校,遂一同将徐湛送到医院。

    到达医院时,徐湛已无呼吸和心跳。医院采取措施并使用药物后,徐湛心跳、呼吸恢复,但呼吸不规则。19日下午,医院从徐湛气管内取出一颗枣核。

    61日,徐湛出院,620日转院进行了脑腹腔分流术。之后,徐湛陆续赴多家医院治疗。事后经医疗机构诊断,徐湛因支气管异物导致脑缺血缺氧、脑积水,自主意识丧失,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一级伤残。

    至此,徐湛在医院共住院治疗99天,支出医药费11万多元。就医期间,幼儿园交给徐湛家人1.5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幼儿园系一家个体幼儿园,分管保健工作的老师未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

    庭审中,被告幼儿园辩称,本案实质上是特殊情况下的意外事件。事发前,徐湛因腺样体肥大等疾病住院,出院后仅过了两天,其父母即将没有痊愈的儿子送至幼儿园,而手术后对吞咽功能是有影响的,幼儿园无法控制、预料和避免;况且,幼儿园当天没有提供枣类食品给小朋友食用。事发时,幼儿园尽到关心注意、及时救治义务,并非漠不关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幼儿园虽然没有给徐湛提供带核枣类食品,但应对幼儿食用食品的行为予以照管。本案中,被告幼儿园没有发现原告徐湛所吞咽枣核从何而来,也没有发现何时吞咽,说明被告幼儿园未尽妥善照管义务,具有过失行为。

    同时,被告幼儿园未配备合格保健员的事实,虽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管理不善事实存在。

    因此,鉴于徐湛神色异常后幼儿园及时送往医院,尽到了及时抢救职责,但根据其过错程度,幼儿园应承担35%赔偿责任。至于原告徐湛的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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