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 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 |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
|
|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 |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 |
|
|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追循商业存在chinaren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 |
|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
|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
| 【篇名】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日期】2006.07.06【正文】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