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律师谈力拓公司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时间: 2010年01月31日 来源:法律专家 作者: 法律助理2 浏览次数:

  新闻回放  

  检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批捕澳大利亚力拓公司胡士泰等4人

  日前,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刘才魁、葛民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侦查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我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触犯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胡士泰等4人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遂于近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外,对于为胡士泰等人提供商业秘密的我国有关钢铁企业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已于近日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律师评析

  华律网刘海波律师法律评析: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几种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侵权人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规定了一种第三级案由(即: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三种第四级案由(即:(1)侵犯技术秘密纠纷;(2)侵犯经营秘密纠纷;(3)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合同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等法律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219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四)公司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防范

  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区域、保密人员。

  2、签订保密协议、支付保密津贴。

  3、建立泄密应急预案及危机公关。

  4、商业秘密的合法化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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