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情解忧台年终特别行动———“海都连万家·部门大走访”
本报记者涂明张超晖实习生陈怀瑾王晓兰陈品洪通讯员邱何娟文/图
本报讯昨日下午2点30分,法官律师与读者面对面交流会———首届海都法律咨询会在本报二楼开始。场面极为火爆:会场内全是前来咨询的读者,忙着与法律专家交流;会场外,三百多人排起了长队。由于时间有限,直到昨日傍晚,仍有数百读者无法接待,这一部分读者还可联系元一律师事务所。
昨日中午,当我们还在布置会场时,就已有读者前来等候,他们说:“看到海都报要办法律咨询会,很兴奋,午饭没吃就来等,怕来晚了排不上队。”咨询会开始后,接待读者的福州中院法律志愿者和元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不厌其烦地为读者分析和解答他们遇到的法律难题,不少人嗓子都哑了。
在此,本报向参与本次活动辛勤工作的嘉宾们表示感谢。来自法院的嘉宾是:福州中院法律志愿者总队办公室主任、民一庭副庭长、少年庭副庭长、多个部门的资深法官和中院廉政监察院法警。来自律师团队的嘉宾是:元一律所刘国田、王建文、王继龙、吴勇、佘雷、陈尔珠、丁文辉、吴浩、聂莉、上官翰清。
未尽事宜 另开两渠道咨询
为了回馈这些忠实的读者,我们与元一律师事务所联系,尽量解答前来本次活动却未领票入场的读者们的法律问题。大伙可以拨打元一律师事务所的热线电话0591-87832711进行咨询,将会有熟悉你的问题所在相关领域的律师进行详细解答。一些读者反映的对案件审判、案件执行有疑义的问题,这已超出我们法律咨询会的咨询范围。对于这些问题未得到满意回答的读者,可以拨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0591-87073403咨询,或在法院的院长接待日、庭长接待日时前往咨询。
答疑摘要:
问题一:我与开发商的售楼部确认单价、总价、预付款、楼层、具体房号及相关事宜后,2006年11月18日向开发商缴交预付款,并由售楼部向我提供开发商的收据。随后签订合同,我签字盖好手印,之后由售楼部转开发商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多次追问,一直没结果。现在开发商多次以各种理由要提高房价,我该如何处理?
答:你们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开发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你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你们就房屋的价格、预付款、楼层及房号等事宜与开发商达成一致,并已依约支付预付款,虽然你们没有取得合同原件,但你们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仍然可以被视为已成立并生效。
问题二:我去年跟某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该房产没有产权证,属违法建筑,现该房屋已被依法拆除。签订合同时双方有约定,如该房屋被拆迁,出租方须赔偿承租方损失,还约定赔偿具体事物。请问承租方如按《合同法》上述情况能否得到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你所说的房屋属违章建筑,根据该规定,你和某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属无效。虽然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但该约定因合同无效而无法适用。你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有关司法解释,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张赔偿。若无法达成一致,可诉至法院解决。
问题三:我养父生前写了份自书遗嘱让我继承房产,公证处要我先到法院做遗嘱确权,请问我应找法院的哪个部门受理?如何做?
答:你可持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房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庭立案处理。 问题四:在我父亲死之后,父亲的遗嘱写明我继承祖屋。但是,继母又推翻原已盖上手印的我父亲遗嘱的有关分房决定,自己又搞出一份遗嘱,写明要把我家的祖屋给她的亲身女儿(我与这个妹妹是同父异母),提出让其女儿住祖屋一辈子。继母的遗嘱合法吗?为了实现我父亲生前遗愿,我该怎么办,打官司能赢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案房产为你父亲祖上所传,在与你继母结婚前已取得所有权,应当认定为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对于个人财产,你父亲有完全的处分权(包括立遗嘱)。根据你的介绍,你父亲在2006年立遗嘱时,你继母及兄弟姐妹都在场见证,应该可以确认该遗嘱的真实性。你继母并非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在你父亲过世时,也未按法定继承获得该房产份额,故其无权就该房产立遗嘱。房产的处理应以你父亲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