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女友出气强奸无辜女工 安徽一恶魔获刑19年半
作者:炎森 姜志远 发布时间:2007-08-24 14:27:45
一男子刚从监狱出来不到三个月,执意替兄长出头,捅了对方8刀,事后又纠集社会青年帮女友“修理”仇人,不但劫持了两名无辜女员工,还对两人实施数次轮奸。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浪(化名)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吴浪早在1997年1月曾因抢劫罪被合肥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2月2日,吴浪的哥哥(已判刑)与同 村的吴某因客运线路问题发生争执,得到消息的吴浪带人向对方寻仇。案发当天凌晨,吴某驾驶中巴车从合肥返回,吴浪的哥哥用自己的中巴车挡住吴某的去路,随 后指使吴浪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对吴某胸、腹、背等处连捅8刀,造成吴某轻伤(偏重)。事后吴浪迅速逃离现场。
侥幸逃脱后, 2005年6月3日晚,吴浪的女友王某某(已判刑),因与曾经工作过的某发廊老板娘有矛盾,遂邀集一批人预谋劫持该发廊员工。当日23时许,吴浪等人来到 发廊内,持刀劫持了店内的两名女员工,并将两人挟持到合肥、无为等地,先后抢走两人的两部手机、一枚戒指和490元现金,并在躲藏的几家小旅社内数次轮奸 两女。6日下午,得知同伙被抓后,吴浪再次藏起来。2007年1月25日,警方在合肥市某大厦娱乐中心将其擒获。
来源:中新网--安徽商报
以张贴祼照相胁多次强奸前女友 男子获刑7年
作者:张智慧 发布时间:2007-08-14 14:30:05
中国法院网讯 8月14日,江苏省丹阳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田贻锋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对其提出被害人李莉系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未予采信。
今年38岁的田贻锋是河南省项城市人,两年前与妻子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比自己小10岁的未婚女教师李莉,两人不久同居生活在一起。李莉发现田贻锋 在外还有其他女人,并且人品有问题,经常做些偷鸡摸狗的事,遂决定离开他。田贻锋执意不肯,一直纠缠不休,曾经到李莉的父母家锁过大门,毒死李家的狗,还 在门缝里塞过恐吓信,李莉不得不从学校辞职,到处躲着田贻锋,即便如此,家人还是跟着担心受怕。2006年年底,李莉到江苏丹阳打工,但是回家过年时田贻 锋仍上门纠缠不休。为此,李莉的父母急忙托人为李莉说了一门亲,李莉与在与对方认识不久就匆匆地领取了结婚证,李莉将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告诉了田贻锋,希 望他死心不要再纠缠下去了,两人各自过好自己的生活。田贻锋提出两人仍做情人,李莉必须24小时开着手机,李莉必须随叫随到,李莉表示不能接受,并在春节 过后不久又随亲戚到丹阳打。恼羞成怒的田贻锋得知李莉又走了,于2007年3月20日携带两人同居期间给李莉拍的4张只穿胸罩的祼照和1张两人性爱照片, 从河南坐火车赶到丹阳,到处打听,找到李莉打工的地方,因李莉不肯出来见面,田贻锋即到打印社打印了写满赃话和污辱性文字的“警告”大字报10余份,并将 李莉的祼照复印在大字报上,持大字报和胶水到李莉打工的地方,以在大门口张贴大字报败坏名誉相威胁,逼迫李莉出来与之见面。软弱的李莉迫于无奈,只能出厂 跟着田贻锋到其已经登记入住的旅社,从3月20日晚到3月22日的二天二夜时间里,田贻锋采用打耳光、卡脖子的暴力手段和张贴大字报败坏名誉等语言胁迫手 段,三次奸淫了李莉,期间,李莉除为请假一事打电话给同事,手机卡一直被田贻锋控制,亲戚到处找不到李莉,后李莉以脸被打破要买纱布包扎为由逃离了旅社并 迅速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贻锋在李莉不愿与其保持恋爱关系的情况下,以暴力和张贴大字报败坏名誉等手段强行与李莉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田贻锋虽然当庭翻供,称发生性关系是李莉自愿的,但因其在侦查期间作过有罪供述,且有罪供述与李莉的陈述、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而其 对翻供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且翻供后的事实与案件掌握的证据明显不符,应采信其所作的有罪供述,对其翻供不予采信。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失恋男子强奸前女友 处女膜未破仍构成犯罪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7-07-23 16:40:50
中国法院网讯 7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在苏州一工厂内担任保安的丁某与被害人马某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马某某在提出与丁某分手后,深爱着马某某的丁某却仍然不停的纠缠着马某某。2007年3月14日下午,丁某来到马某某的暂住地推开了马某某的房门,并强行与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公诉机关指控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但丁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某系强奸未遂,因被害人处女膜未破裂,DNA鉴定也是从被害人内裤上提取,并不是从其阴道内提取。被告人之所以误认为插入,是没有性经验而产生的错觉,况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所侵犯的是特殊对象,社会危害性不大,无前科劣迹,请求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丁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现在根据被告人以前的多次稳定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当时双方生殖器是结合的,而处女膜是否破裂,并不影响既遂的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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