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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97]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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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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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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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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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特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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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
|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第三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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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
|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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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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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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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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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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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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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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