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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适用强制措施事先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的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我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在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督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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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构成要素有: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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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特点: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分为:   1、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2、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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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公开是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向全社会公开;公平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再竞争机会和竞争权利上是平等的;竞争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必须具有竞争性质和程序。择优是指录用的目的和结果是要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来。    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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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复习提纲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物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权利    (一)动产    例子:汽车与马蜂窝    (二)不动产    土地和房屋、房屋等土地附着物。    (三)权利    土地使用权、债权等。    二、物权法定主义    (一)种类法定    例子:    居住权    典权    动产的用益物权    (二)内容法定    例子:交房本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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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复习指导(下)
(八)重整程序(双重目的)    1、重整原因    如果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    2、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70)    (1)初始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后续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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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复习指导(中)
(四)管理人    管理人,即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作为破产财产的代表,行使破产法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1、管理人的产生、更换与辞任(企业破产法22、29)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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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复习指导(上)
(一)一般规定    1、受案范围(企业破产法2)   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2、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2)   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有如下两种标准: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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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新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考点汇总
新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考点归纳         内容:      一、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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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司法考试复习阶段考生应该注意的问题
按照以往考生复习的经验来看,考生准备整个司法考试过程中共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前期基础阶段;一般为3、4月份到6月底,考生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对司法考试中的基础知识理论进行识记。     2.中期巩固阶段;一般从7月初到8月底,这个阶段考生的主要认为便是梳理自己的知识体系,通过试题查漏补缺,同时注意加强对当年司法考试热点问题的复习。同时也是疑惑产生的时期,在这个阶段,考生不断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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